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田)决字[2025]第038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插旗*******,现住华容县警苑3栋8*******。
  现查明:唐X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2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2日0时许,唐XX再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XXXXXX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华鲇路“金建雅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63MG/100ML。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