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052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X明知赵X(已到案)从事违法的走账跑分活动,仍于2024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提供给赵X办理POS机进行走账跑流水,以此获利,并介绍下线高XX、曾X(未到案)其参与走账跑分活动。经查杨X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卡共流入POS机流水81566.97元,介绍下线给赵X获得好处费150元左右,共获利1781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的陈述和申辩;赵X的陈述;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捌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捌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