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雁)决字[2025]第0285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晚上20时37分许,违法行为人李xx在衡阳市雁峰区童星小学旁的烧烤摊买完烧烤后,见童星小学旁荷香饭店旁的路边停有一辆雅迪电动车亮着车灯,周围无人看管,李xx走上前去发现电瓶车的钥匙没拔,遂临时起意将该电动车直接偷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与申辩;2、刘xx、刘xx的陈述;3、现场指认照片;4、现场监控截图;5、抓获经过;6、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1、主动到案;2、主动归还被盗电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