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885号

  被处罚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临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临津*******。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18日,覃**在明知马邵找自己借用微信收款码用于过账的资金可能系违法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依然将收款码出借给马邵用于过账,并且将收到的违法资金转账给马邵,并且从中获取好处费共计1700元。覃**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覃**如实交代了自己的 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覃**罚款叁仟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