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447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五道*******,现住桑植县永和家园
现查明:2025年06月03日21时许,在桑植县xx镇xxxx酒馆内,赵x峰与谷x波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谷x波朝着赵x峰的头部打了一拳,赵x峰被人拉劝至xxxx酒馆门外,后谷x波与赵x峰再次发生争执,并用酒瓶和拳头殴打赵x峰的头、面部,赵x峰的朋友汪x用酒瓶殴打了谷金波的后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三、2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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