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高)决字[2025]第1870号

  被处罚人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
  现查明:2025年6月份以来,柳X多次吸食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06月18日上午11点多钟, 肖X从上线刘XX处购买了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肖X将车停在古港镇XX村仙洲河旁边,柳X与肖X在肖X的车里吸食了“替来他明”;2、2025年6月28日晚上6点多钟,周XX从上线处购买了含有“替来他明”的店子烟,柳X与欧XX海、罗XX、 周XX在浏阳市古港镇周XX的车里吸食了“替来他明”;3、2025年6月29日晚上9点多钟,周XX从上线处刘XX处购买了含有“替来他明”的店子烟,柳X与欧XX海、罗XX、 周XX在浏阳市古港镇周XX的车里吸食了“替来他明”;2025年07月08日,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柳X的毛发中检测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柳X的陈述与申辩;周XX、肖X、欧XX海、罗X成的陈述;毛发提取笔录及照片;毛发检测报告;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柳*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