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花)决字[2025]第0594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花园*******,现住湖南省洞口县花园*******。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上午9时许,邓X兰因堆土种菜一事与邻居陈X凤发生口角,陈X凤的儿子邓X福知悉后与邓X兰、邓X兰的丈夫曾X忠发生争执,随后邓X兰、曾X忠两人与邓X福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在打斗过程中,邓X兰使用瓷碗将邓X福额头砸伤,曾X忠用手将邓X福下体掐伤。后经法医鉴定邓X福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X兰、曾X忠、邓X福的陈述材料;证人陈X凤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邓**系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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