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永)决字[2025]第1869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兴*******。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凌晨2时许,王xx在浏阳市永安镇永安东路xx号xxxx商行前坪盗窃一盆红色三角梅,经鉴定价值为120元人民币;2025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王xx在浏阳市永安镇永安东路xx号xxxx商行前坪盗窃一盆白色三角梅,经鉴定价值为100元人民币。案发后,王XX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王XX的陈述;3、现场指认照片;4、鉴定结论;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7、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因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又因王**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