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七)决字[2025]第117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19时许,张**醉酒后,以到张运南的小卖部购买麻辣不成为由无故滋事,后张**用右手将张运南的左脸颊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者张运南的陈述、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