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刑)决字[2025]第0216号
被处罚人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4时48分至15时00分及2025年7月5日15时24分至16时23分期间,违法行为人巫××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骗活动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联通手机卡15697417560帮助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拨打诈骗电话并提供转接,使诈骗人员实现间接与被拨打电话人员通话,以此逃避打击。经统计,巫××共拨打诈骗电话11次,接通4次,尚无诈骗受害人,巫××尚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取笔录照及片、手机账户信息及通话记录、下发线索截图、到安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巫**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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