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五)决字[2025]第069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在回家途中经过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XXXXX夜宵店时,看到自己朋友“X妹子”在那吃夜宵,便上前去找“X妹子”打招呼,在经过受害人马XX身旁时,马XX无意挥举一下手臂并且询问“X妹子”李X是谁,李X误认为马X看不起他,便用自己的右手一拳打到马X的鼻子上将其打倒在地,马X鼻子当场流血。随后马X前往厕所清洗,出来后李X依旧上前去叫嚣、挑衅马XX,为显自己霸道与威风,李X又用自己的右手用力拍打马XX的脸门处,后李X被旁人拉开并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陈述、证人笔录、辨认笔录、伤情照片、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