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火)决字[2025]第063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火连坡*******,现住澧县火连坡镇观音*******。
  现查明: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间,澧县火连坡镇观××社区居民刘××在湖北××学院读书期间,因手里缺钱,在明知微信名叫“安稳”的男子所收取的资金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支付宝二维码和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0500807478××)提供给“安稳”使用,刘××共计获利5000元左右。 现查明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日立案的黄××被诈骗案中,黄××被骗资金37496.45元于2020年12月23日转入了刘××的银行卡中。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到案经过;2、黄××被诈骗案、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3、违法行为人人刘××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违法行为人刘**已被刑事拘留十四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