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赫)决字[2025]第0558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三眼塘镇董*******,现住沅江市三眼塘镇董*******。
  现查明:周xx在益阳市赫山区xxx足浴店为一个自称“飞哥”的男子洗脚时,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可能会被他人利用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借给“飞哥”使用,接受上海被害人俞xx被诈骗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在次日上午到赫山区益鑫泰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风路营业所取现49000元给“飞哥”,从中获利8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