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55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船湾*******,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合泰*******。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郭XX窜至株洲市芦淞区火车站旁公交车站附近的摩托车停放点,因和其妻子吵架身上没有钱在发现被侵害人向X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没有拔车钥匙的灰色蜂鸟牌电动车后临时起意,用车主遗留在车上的钥匙打发电动车将车偷走,并于当日15时许将偷得的蜂鸟电动车销赃获利500元。2025年07月21日,违法行为人郭XX主动前来公安机关自首、退还赃物、并赔偿被侵害人取得被侵害人向XX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笔录、监控视频、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文书及图片、购车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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