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64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长江*******,现住湖南省衡山县长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曹**酒后且无证驾驶(吊销状态)牌照为湘DZXXXX小型轿车,沿G240自衡山县XX镇往衡东县XX镇方向行驶。行经衡东县XX镇XX大桥桥头加油站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提取血液送检,结果为:曹**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17mg/100ml。另查明,2022年5月13日因饮酒驾驶被XX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曹**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