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386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三封*******,现住湖南省华容县三封*******。
  现查明:彭XX曾于2022年2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4年11月8日,彭XX再次饮酒后驾驶湘F8321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华容县华容大道二桥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55mg/100ml。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第一次酒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