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17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莲城镇蔡家村窑上*******,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和平*******。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0时50分许,舒某某驾车从XX区XX出发准备去XX区XX安置小区。2025年07月02日11时17分许,舒某某驾驶湘AXXXXX号牌小型汽车沿XX路由西往东行驶至XX区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位置时,被XX大队民警查获,其不能出示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经查,舒某某的驾驶证因超分未年审在2021年被注销了,舒某某本次被查获时驾驶证状态是注销,舒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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