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赫)决字[2025]第0557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现住益阳市赫山区龙光*******。
  现查明:曹xx在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2日期间,邀集多名参赌人员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xxx小区其私人居住二楼民房内进行“扯葫芦”赌博十次,并从中抽水非法获利约150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曹**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其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刑事拘留九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执行三日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