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会公(若)不决字[2025]第0037号

  违法行为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金竹镇*******,现住:湖南省会同金竹镇*******。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下午金竹镇桐木村村民梁某某误将范某某砍掉的竹子拉走并卖掉,该竹子生长在若水镇架坪村蒿几冲与桐木村交界处,处于架坪村与桐木村梁某棣(梁某某父亲)有争议的山林上,双方因事先未沟通产生误解,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梁某某的行为未构成盗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相关的书证;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