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荷)决字[2025]第1383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香*******,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荷香*******。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上午7时许,在隆回县荷香桥镇桐中村,刘**在自家用抖音直播时,在直播间传播淫秽低俗信息。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视频录屏、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