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南坪)决字[2025]第0808号
被处罚人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热市*******,现住桃源县热市镇明月*******。
现查明:2025年07月9日至16日期间,违法嫌疑人佘X知被侵害人黄XX结婚,并且对方已警告佘X要再打扰其的正常生活,否则会选择报警的情况下,佘X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了黄XX武陵区紫御华庭小区X8XX住址,并通过观看其网络直播得知黄XX25年7月8日会去外地旅游,佘X用兼职送外卖的空闲时间前往黄思琦的住址,未经黄XX的情况下用卡片撬开门锁进入黄XX中,并在其家中停留几分钟至半个多小时不等的时间。经查实,违法人员佘X计有8次非法侵入黄XX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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