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治)决字[2025]第064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九公*******,现住双合社区黄山岭4*******。
现查明: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将自己名下“湘隆机械经营部收款码”提供给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用于收取赌资,赌资到账后,××再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唐礼义提供的账户上,流水金额达到90余万元,获利2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转账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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