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高峰)决字[2025]第055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金慈*******,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金慈*******。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凌晨,李x在慈利县xx街道北岗社区居委会10组自己家中二楼卧室里,采用电子烟吸食的形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一次。7月17日,经湖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x毛发(头发)全长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李X的陈述与申辩、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拘留证、吸毒成瘾认定书、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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