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交)决字[2025]第085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江口*******,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江口*******。
现查明:2024年02月18日22时45分,违法行为人肖X驾驶车号为湘N0Z51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发现肖*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怀化市红十字医院进行抽血,并委托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128.55mg/100mL。经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违法行为人肖X于2020年7月31日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并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肖X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人员户籍信息查询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酒驾前科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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