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96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南湖*******,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南湖*******。
现查明:王XX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7月17日02时30分许,王X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台牌号为湘XXX小型轿车在湘阴县G536鹤龙湖XX路段行驶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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