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苗)决字[2025]第022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X多年以来因家庭财产分割问题和其弟弟李XX矛盾颇深,2025年5月9日,违法行为人李XX为阻止李XX将其个人所有的珠晖区XX里XX号XX楼XXX超市门面出租给他人,私自用白色喷漆在超市门面的卷帘门上喷下“血债必还,不还者死”八个大字,造成超市的卷帘门无法继续使用。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XX对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李**系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