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不决字[2025]第0231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鸬鹚渡镇板*******,现住:长沙市长沙县安沙*******。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23时许,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员工张*、黄修、吕四海、黄子杰、黄杨洁、王小军等人前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凤羽村13组65号停车场,追回被锁在停车场内小鹏P5汽车,张*等人因小鹏P5汽车的处置问题与停车场内员工刘永亮、陈灿发生口角纠纷,然后黄修、吕四海、黄子杰、黄杨洁、王小军五人将陈灿和刘永亮殴打,造成刘永亮身体损伤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张*、黄修、吕四海、黄子杰、王小军、黄杨洁笔录;陈灿、刘永亮笔录;刘斌、李浪笔录;到案经过;伤情鉴定;户籍资料等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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