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决字[2025]第136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湖口*******,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湖口*******。
现查明:2024年11月11日晚上,唐xx伙同陈xx(已另处)在长沙市开福区绕城高速xxx路段,将xx公司安装在高速路边的指示牌拆卸后,卖至废品回收站,唐xx分得赃款150元;2024年11月21日晚上,唐xx再次伙同陈xx(已另处)在长沙市开福区绕城高速xxx路段,将xx公司安装在高速路边的指示牌拆卸后,卖至废品回收站,唐xx分得赃款150元。
以上事实有唐xx、陈xx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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