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梅)决字[2025]第0895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梅花镇*******,现住湖南省道县梅花镇*******。
现查明:2024年10月23日18时许,在道县梅花镇石下渡村违法行为人李**怀疑同村的程好娥家养的牛吃了自家种的南瓜,因此到程家理论,理论中程好娥与李**发生推搡扭打,经鉴定李**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检查程好娥脸部受伤。2025年2月13日道县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程好娥拘役五个月,附带民事赔偿30385.58元,并判定李**在该案中存在过错,应承当相应责任。2025年4月9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李**已年满70周岁,依法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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