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府)决字[2025]第080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理公*******,现住桃源县理公港镇狮*******。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9时许,刘××到武陵区城壕湾古玩城拾荒时趁人不备将周×放在一家古玩店台阶上面的用纸箱装好的古玩物品偷走。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2021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武陵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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