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府)决字[2025]第0816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木塘*******,现住桃源县木塘垸镇金*******。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16时许,违法人员彭×在常德市武陵区×××××小区一无名门面内开设茶馆,在茶馆内摆放麻将机等为他人利用麻将进行赌博提供条件,彭×从中抽头盈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与同案人陈述、现场照片、扣押涉案物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