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灵)决字[2025]第1878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灵官*******,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灵官*******。
  现查明:2025年6月份罗耀林与罗新贵安排宁*在灵官殿镇凌云村宁*家中帮其搭建手机端口为境外电信诈骗分子提供帮助,宁*非法获利2000余元。2025年7月初罗新贵安排宁*驾车从灵官殿至深圳龙华区罗耀林手中取得手机卡800余张。宁*非法获利1100元。共非法获利3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指认照片、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第25条第1款第3项、第14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