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711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庆云山路1*******,现住沅江市庆云山路1*******。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廖×生在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HAN733轻便型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莲花路交义和路路口时被我局民警查获,廖×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强制措施凭证、交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三日。因因违法行为人廖**年龄已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