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34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
现查明:彭××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2年6月1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2025年7月16日20时21分许,彭××饮酒后驾驶湘UCW××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顺县××大道××元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彭××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9mg/100ml。
以上事实有彭×顺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前科信息、彭×顺的身份信息、驾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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