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高临长)决字[2025]第143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余坪*******,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
现查明:××,湖南省平江县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深高速××(××收费站出口),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湖南高速交警平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如实供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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