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葛)决字[2025]第1868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葛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葛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19时许,易××看见其邻居黎××家洗澡间灯亮,知晓有人在洗澡,随即沿黎××家屋檐边上的水沟,绕到黎××家屋后,光膀子站在洗澡间窗户边上偷看其邻居黎××洗澡,黎××洗完澡穿衣服时发现易××后,害怕的大叫起来,易××见黎××大叫,冲着黎××笑了一下,黎××见状赶紧穿上衣服跑出洗澡间,易××见黎××出去后,随即离开现场回到家中。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易××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黎××的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指认照片;5、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