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交)决字[2025]第043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中*******,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桃*******。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20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冷水江市××××路口路段开展夜查酒驾行动,现场查获杨××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对杨××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8/100ml,经查杨××系再次饮酒驾驶。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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