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善)决字[2025]第0664号
被处罚人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尧天坪镇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9时58分,娄X驾驶常德XXXXXX三轮车行驶至鼎城区建新路XXXX餐馆前路段时,被鼎城交警大队善卷中队民警设卡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遂办案民警于当日20时34分将娄X带至鼎城区第四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备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娄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73.6mg/100mL。经查,娄X曾于2021年6月11日及2023年10月1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鼎城交警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查获经过、公安交管强制措施凭证及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及所驾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违法前科查询、查获及询问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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