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1012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竹林*******,现住安化县江南镇竹林*******。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09时许,陶X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H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化东坪镇,沿G536线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安化县东坪镇XX隧道路段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无证证明、人车合一照片以及陶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陶*的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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