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关)决字[2025]第042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井头*******,现住衡阳县关市镇振兴*******。
现查明:2024年11月19日,THONGCHAxx因签证到期未续签非法居留被衡阳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7月,我局发现其继续居留在衡阳县关市镇振兴社区王x家中,王*明知THONGCHAxx因非法居留被行政处罚一事,仍继续容留THONGCHAxx非法居留,现已非法居留180余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护照签证、结婚证,生产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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