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青)决字[2025]第0657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
  现查明:2021年8月27日,龙X在明知他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本人办理4张银行卡后将卡售卖给吴东伟(已另案处理)后获利4000元,4张银行卡涉及的进账流水200多万元,其中山西太原居民张XX被以网上贷款的方式,将1300元资金转入龙X的交通银行卡账户。
  以上事实有龙X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被侵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三日。 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202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4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折抵行政拘留期限二日,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对其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折抵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一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