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人)决字[2025]第030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20,在石鼓区一酒吧内,陈XX因为黄XX给自己包厢赠送酒水没有跟自己说,两人因此事发生争吵,后陈XX先两次殴打了黄XX,后民警出警到现场时再次殴打了黄XX。
以上事实有陈XX本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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