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谷)决字[2025]第1008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太坪*******,现住邵阳县谷洲镇太坪*******。
  现查明:2025年4月,颜**在广东省深圳市务工期间在网络上参与赌博,单笔下注数元至数十元不等,单笔输赢数元至数百元,颜**非法获利2900元并提现至名下的6228480127139475579的农业银行卡,又查明,颜**名下的6228480127139475579银行卡涉嫌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涉诈资金2900元。
  以上事实有颜××的询问笔录、东莞市公安局的受立案材料、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颜**主动投案,根据《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