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交)决字[2025]第044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华阁镇华红村*******,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08时许,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照为湘HG××××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南县南洲镇九都山路××××站进站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