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77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7月20日,违法行为人龙XX受雇于他人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金山桥街道XX小区附近;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街道XX小区附近等区域,针对沿路停放的车辆,在车辆后视镜上粘贴涉黄小卡片。2025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辨认及照片;天网视频截图;到案经过;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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