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关)决字[2025]第0422号
被处罚人T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关市*******。
现查明:2024年11月19日,THONGCHAxxH因签证到期未续签非法居留被衡阳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7月,我局发现其继续居留在衡阳县关市镇振兴社区王x家中,现已非法居留180余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护照签证、结婚证、生产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之规定,现决定对TH***行政拘留十日。因因TH***属哺乳期妇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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