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周)决字[2025]第0662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鼎城区红云街道办*******,现住红云街道办事处花*******。
  现查明:2022年2月14日,黄x在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孔家榕社区开设的茶馆里面,将银行卡以1000元的价格租给一个喊名“蚊子”的男子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受害人材料、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