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湾头*******,现住武冈市数码城
  现查明:2025年6月份以来,肖某在明知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qq.com)借给同学周某某(待查)进行洗钱活动,非法流水23500元。肖*非法获利2820元。
  以上事实有肖某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支付宝账单等证据证实。
  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一款、第4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壹万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82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