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丹)决字[2025]第0802号
被处罚人童**,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现住桃源县浔阳街道梅*******。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20时许,违法人员童××在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社区××安置小区附近一门面开设20元抓5个鸟的兴捡炮的“转转麻将”并从中抽头盈利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童××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交代、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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