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365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16时许至23时许,曹×伙同谢××、“章××”(未到案)、“龙××”(未到案)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以扑克牌、筹码为工具,进行小盲底注最小10元,大盲底注最小20元,单注不封顶的德州扑克赌博行为。其中,曹×在“××”(未到案)处共计兑换得到9000元筹码,赢3000余元;谢××在“××”(未到案)处共计兑换得到4500元筹码,输17000余元。赌博过程中,谢××因怀疑被“杀猪”,遂指示其女朋友报警,谢××女朋友报警后,民警处警到现场查获曹×、谢××二人。
以上事实有:谢××的陈述;曹×的陈述;检查笔录;微信主页信息与微信交易记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谢**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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